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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平台app的建设和推广(优选)3篇

2024年物流平台app的建设和推广 篇1

物流帮手是一个新出来的货运app,目前主要在干线物流市场推广;供货主发货找车,车主或司机找货接单的平台;主要优势在于提供了信息费担保交易,司机可以放心支付信息费而不用担心遭遇骗子。另外,软件上几乎没有骗子,说明审核比较严格。另外还有一条,在其他软件都要收费使用的情况下,该软件仍然是免费使用的。

2024年物流平台app的建设和推广 篇2

网络货运平台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同时结合软件工程技术搭建的系统平台。系统不仅要实现业务功能,还要做到系统的实用性、可扩展和易维护性等。

网络货运平台主要负责:在线营销推广,运输资源整合与组织化,运营规则、规范制定及信息化,线上业务受理,货主服务(跟货主签约,承担运输责任),运输业务调度与全程服务管理,运费结算、支付,管理承运商服务质量与诚信等。基础数据模块主要包括车辆管理、油卡管理、专线管理、角色管理、货主管理、开票管理、承运商管理、用户管理、报价管理等。查询条件是开单日期,模糊条件为车号、司机姓名、司机手机、到货城市。更多查 询条件有起始网点、终端网点、配载类型、到站等查询条件。选择状态为未发车的记录单击确认发车,则发车成功。选择状态为在途中或者已到车的记录,单击取消发车,车辆取消成功。

系统可调整实际装车件数、重量和体积,操作方法与装车配载时的操作方法一致。如果涉及到大车直送有到付款或者代收货款,需要调整司机代收、司机结余、终端代收、终端结余和大车回单等订单信息。实现点到点配载、多点装卸、整车发运、配载列表、发车跟踪、发车调拨等多个操作页面。

好伙伴旗下货超多网络货运平台就着重阐明在基础数据管理模块、发货开单模块、运输配载模块、到货分流模块的实现过程,数据分为业务数据、金融数据和运输过程数据。以业务数据库为例,针对业务数据包括车辆的信息、车队、运单、车辆的信息、支付交易信息表等。就如货主端与司机端来说,各具其优势。

驾驶员端:驾驶员通过使用的手机 APP 货主端。就能进行接单或者照当相应的货源,同时加上驾驶员将数据下载数据进行提货、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业务操作,同时也能将货物位置信息传输至服务器,用于货主与驾驶员的交互。

货主端:即各个制造企业、货物托运方、发货方使用的下单页面。平台对货主开放端口,让货主通过互联网就能够简单的提交货物信息选择车辆等操作。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实现用低成本模式打造物流企业竞争优势的核心,正式迈入网络货运时代,提高企业发展盈利能力,壮大企业进步拓展市场的雄厚基础。

好伙伴,针对无车承运人升级到网络货运,提供以下服务:

(1)业内最完善的平台,12种业务模式;

(2)业内最细致的资质申报服务;

(3)42个税务洼地,免费协助企业落户;

(4)业内最强大的推广支撑,节约成本;

(5)企业形象宣传片拍摄,原创视频;

(6)专注物流16年,售后服务体系支撑。

2024年物流平台app的建设和推广 篇3

日前,交通运输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深化道路货运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无车承运人新业态经过两年多试点之后全面推广、有序发展的行动指南。《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将对促进道路货运新业态发展,规范行业治理,整合社会资源,深化物流业降本增效,引导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01

《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无车承运人新业态全面推广的客观要求。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在全国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两年多来,无车承运物流新业态得到快速发展,涌现了一批代表性企业,实现了零散车辆资源的规模化整合和运输业务的集约化运作,有效提升了货运物流的组织效率和规模效应。据交通运输部监测统计,截至2018年11月,229家试点企业共整合社会运力142万辆,完成货运量3.2亿吨,提高车辆利用效率约50%,降低交易成本6—8%,创新改革效果初步显现。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行业一直期盼政府部门正式出台法规制度予以规范,明确试点工作今后的政策走向。

《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无车承运人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示范引领下,道路货运行业与互联网深化融合,货运物流企业加快拥抱互联网,通过搭建社会化的网络货运平台,整合更多物流资源,再造物流服务模式,提升物流质量效率,探索自身转型升级的新路径。

《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行动。《管理暂行办法》在网络货运经营的法律定位、行业准入、政府监管、行为规范、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监管要求,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同时,《管理暂行办法》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坚持审慎监管、包容监管、科学监管,特别是利用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等“互联网+”政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对政府部门政务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有望实现“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的两级监管模式。这些对于创新现代监管方式,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做了有益的探索。

02

《管理暂行办法》的五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范围边界”。《管理暂行办法》将无车承运人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更准确地界定其概念定义和法律定位,也为行业企业“对号入座”,政府部门“审慎监管”奠定了基础。其中,对于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的要求,明确区分了承运业务和信息中介、交易撮合业务的管理边界。既符合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上位法的管理边界,也对当前行业管理中由于边界不清、概念混淆导致的监管难提供了判定标准。

二是明确了“管理要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经营者资质要求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求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同时,《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还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相关线上服务能力。这也是网络货运经营区别于普通货运经营的重要特征。在后续服务规范或配套制度中相信会对“线上服务能力”予以进一步明确。特别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升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并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这延续了试点过程中运行监测分析的做法,有助于实现网上网下一体化监管,也对经营者的信息化能力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三是明确了“监管手段”。《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应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指导辖区内地方管理机构基于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行差异化监管,这顺应了“互联网+监管”以网管网的监管要求。此外,《管理暂行办法》还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与同级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有望逐步从部门“单打独斗”转变为协同监管、“智慧监管”,创新行业监管方式。

四是明确了“经营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了网络货运经营者的承运人责任。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对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强化了经营者的查验责任。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强化了经营者的运输组织责任。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机制,遵守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这些经营行为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此前困扰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有利于网络货运经营的合规发展和建立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五是明确了“税务合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并且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记录和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进一步强调了网络货运者的税务合规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要求,经营者应当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为规避虚开风险,特别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试点中的税务问题和经验,为规避网络货运经营税务风险奠定了基础。

03

对后续工作的建议

一是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实”。做好试点工作后行业全面推开的过渡和衔接工作,稳妥推进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管理、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严守准入条件,防止不符合标准的经营者进入市场。强化监测监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此外,在无车承运人试点前后,各有关部门出台了一批支持政策措施。一些政策已经落实,但是仍有一些政策还有待推进。

二是推动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出台”。为全面推进《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亟待完善相关服务规范。在后续服务规范或配套制度中,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会员资质审查、接入监测系统、赔付风险保障、客户信息查验、运输过程监控、客户投诉处理和信息保密等制度方面的具体规范和要求。同时要做好相关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障工作。结合试点经验,建议进一步建立完善省部两级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健全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深化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规范自律。

三是强化部门监管的“协同”。网络货运经营不仅仅涉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还包括税务、公安、工信、工商等有关部门。在试点过程中,经营者通过接入省级监测系统上传运单数据,便利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化监测,开辟了“互联网+”监管的新路。建议下一步加强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实现数据互认和联合监管,建立公开透明和协同治理的跨部门监管方式,引领行业治理体系改革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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